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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一男子荒唐“配婚”犯下强 奸罪

2010-09-24 10:35: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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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去的中秋节,是13岁的常山女孩丽丽(化名)与亲生父母第一次过的中秋节。本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了,她应该为此高兴,但之前的一段被荒唐配婚的经历让她心里的阴影重重。而因这起配婚对丽丽犯下强 奸罪的王二(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9月9日被送到监狱服刑。

  为还两万块钱将13岁女儿“嫁”债主

  丽丽今年13周岁,尚是初中生,她做梦也没有想到,电视剧中那样戏剧性的荒唐事竟然会在自己身上发生。

  生活在常山县一个偏远山村的丽丽是个身世可怜的女孩,她的亲生父母因为未婚先孕,在她出生后一个多月就送了人,被无子女的养母刘花(化名)收养。刘花今年54周岁,丈夫病故。

  和刘花做邻居的是50周岁的王二,离异单身,两家人还是亲戚。刘花曾因丈夫生病等原因向王二借款两万元。养父病故后,丽丽与刘花相依为命,生活非常艰苦。2009年下半年,刘花将丽丽“许配”给王二为妻,王二则免去刘花所欠的两万元债务,并照顾刘花、丽丽母女今后的生活。事后,王二、丽丽带着香火到祖辈的坟墓前进行了叩拜,算是定了夫妻关系。

  女孩不满14周岁债主犯下强 奸幼女罪

  不久后,丽丽住进了王二的家中。丽丽在王二家居住期间,王二与丽丽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并与刘花以丈母娘女婿相称。

  今年3月29日,此事被丽丽的生父知道了,他将丽丽带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并将王二逮捕归案。而刘花也许受到了良心谴责,也许对生活失去希望,今年4月19日她悄悄在家服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8月10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王二犯强 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二表示服判。法官介绍说,在我国刑法上,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按强 奸罪定罪处罚,并应当从重处罚。

  此案虽然已经判决了,但审理此案的法官心情很复杂,有很多感慨。“丽丽无疑是可怜的,但刘花与王二又何尝不可悲可叹?刘花作为一个农村妇女,收养丽丽将其抚养成人,其身上也闪现过母性的光辉,但其又因一己私念,将丽丽作为还债的工具,视为一种交易的‘物品’,古代社会的许配行为发生在21世纪的今天,而且两人年龄之悬殊,这点点滴滴着实令人惊讶。”而王二之前如果能尊重警察的警告,能多一点法律知识,结果又会怎样呢?再往远了说,如果丽丽的亲生父母能多关心自己的女儿,悲剧或许也会避免。(记者 周建红 通讯员 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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