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市环保部门不断创新执法理念、执法机制和执法手段,建立错时执法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保障钱江源头环境安全,着力打造美丽浙江建设的生态屏障。
今年1—8月,全市环保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1000余人次,检查企业3200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72家次,罚款797.5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3.3%和32.9%,向公安部门移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6件。现将部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这也是我市今年以来第三批曝光的环境违法企业,具体案件情况公布如下:
图为市环保局夜间执法。
严重污染环境案
非法电镀加工点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1江山刘斯国电镀厂
严重污染环境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5日上午,江山市环境监察大队到江山市虎山街道店前村西坞姜井水住宅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斯国在该住宅内擅自建设电镀车间并投入生产,车间黄褐色电镀废水沿地面流至污水沟,再经污水沟流至车间东侧的三级沉淀池,并通过最后一级沉淀池缺口溢流排放,现场未发现人员对污水进行加药处理,另车间无废气处理设施,电镀铬酸废气直接排放。监测人员随即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经监测,外排水样PH值2.07、总铬33.2mg/L、总锌113mg/L,三项指标均超过电镀行业重金属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一审判处刘斯国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柯城区航埠镇塘下村
非法电镀加工点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1日,柯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航埠镇片区执法过程中,发现位于柯城区航埠镇塘下村有非法电镀加工点,主要从事保温杯金属表面处理,该加工点未经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属非法加工。经查,该点现场无“三防”措施,无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环境执法人员现场采集该点清洗槽(原液桶)和废水外排口(渗透排口)废水样,经监测废水中PH值、六价铬、铜、镍多项指标均超过电镀行业重金属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龙游龚大俊
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腐蚀性物质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0日,龙游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湖镇东金村碎布褪色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龚大俊碎布褪色项目正在进行碎布褪色,褪色废水排入两个废水回用池(未经防渗处理),其中东侧废水回用池(黄泥池)有部分废水外排。对外排废水采样经监测,东侧外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838mg/L、氨氮23.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经查实,龚大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次氯酸钠、液碱、硫酸等腐蚀性物质(属《危险化学品名录》)进行碎布褪色。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环保部门以“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腐蚀性物质”,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浙江华晶氟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4日晚,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门口有一软管从厂区雨水沟内接出通向大排渠。随后执法人员在公司清下水排口和雨水沟各采集水样一瓶。经监测,清下水pH、COD,雨水沟pH、COD等指标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主要是维修工人在更换设备阀门过程中有少量酸水不慎流入清下水系统,导致清下水超标。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5浙江正和硅材料有限公司
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0日,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清下水、总排口水质进行常规性采样分析。经监测,该公司清下水水样中COD值为286mg/L,超过了相关排放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主要是操作工未及时将雨水切换阀进行切换,导致清下水超标。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6浙江爱立德化工有限公司
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9日,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清下水排口水质进行常规监测采样分析。经监测,该公司清下水水样中pH值4.70、COD值3900mg/L、甲醛为3340mg/L,上述三项监测结果均超过了相关排放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由于操作工人运输多聚甲醛过程中少量物料散落地上,随着雨水进入清下水系统,导致清下水外排口水质超标。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7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三同时”验收案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衢江区云溪乡王车塘村。2014年7月4日上午10时,衢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衢江区天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3.5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2006年8月17日通过环评审批并投入生产,却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公司提升石料扬尘点建有布袋除尘设施,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沥青烟气水喷淋处理设施。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对公司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 常山县辉埠镇陈卫平石灰厂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燃烧高硫份煤炭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8日,常山县环境保护局联合辉埠镇、公安、经信、安监等部门对该厂进行了现场巡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石灰窑禁用石煤作燃料的通知》规定改正,未对所存的石煤进行清理,仍继续使用石煤作燃料。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的规定。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使用石煤作燃料,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9龙游大约克种猪试验场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9日,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组工作人员与龙游县环境保护局执法检查组到龙游大约克种猪试验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1#、2#沼气池废水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在1#、2#沼气池排放口分别采水样,经监测,1#沼气池排放口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42mg/L、氨氮浓度为241mg/L,超过了《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经查实,该场因未及时清理1#沼气池内沼渣,且1#沼气池外排废水未进入配套消纳地进行消纳处理,导致外排废水超标排放。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10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6日凌晨,江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零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从事氨基树脂生产且公司雨水排放口有一股废水正在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对厂外雨水排放口和厂内雨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厂外雨水排放口水样COD为489mg/L和甲醛为7.89mg/L,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11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三同时”验收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7日,江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前往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厂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厂未按环评批复要求使用0#柴油作为熔化炉和保温炉燃料,而是使用重油进行生产,该重油燃烧异味较大且时有黑烟外排,另经调查确认,该厂至今未通过“三同时”验收。
处理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环保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