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慧娟 通讯员 李济洲
甲公司是一家羽绒服公司,因为平日里与为乙公司的老板私交甚好,所以当乙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主动为乙公司提供了贷款担保。担保后,不料对方无力偿还贷款,甲公司无奈替其偿还了近300万的债务。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原本关系颇好的两家公司闹出不和,该公司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代偿款。近日,常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9月18日,原告常山某羽绒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浙江某轴承公司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等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300万元。此后,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浙江某轴承公司多次向银行进行贴现融资,贴现到期后,未归还银行贷款。因承担保证责任,常山某羽绒公司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无奈之下,常山某羽绒公司分三次向银行支付代偿款共计257万余元。
最终,常山法院审理认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判决被告浙江某轴承公司支付原告常山某羽绒公司代偿款及利息共计285万元。
近年,因企业提供担保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趋势,不少企业也因替他人担保而濒临破产。在此,法院工作人员也提醒,为他人担保时要了解对方的还款能力及自身的经济状况,不要为了一时的面子,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