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出台被征地农民惠民新措施
本报讯(通讯员 郑月红)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近日,常山县人社局出台被征地农民转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按照规定,凡参加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均可申请折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常山县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以来的又一惠民“大餐”。
政策规定,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的,基本养老金按实计发;2015年1月1日以后完成缴费的,养老金实行预发制度。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年常山县自由职业者的最低缴费标准。同时,适当降低部分人员(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为止。常山县社保局副局长王文伟介绍,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缴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遗属困难补助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