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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潜逃 5个月后落网

2015-04-08 08:10: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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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余慧娟 通讯员 郑志华) 4月1日晚,常山县公安局成功在一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车某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车某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车某供认不讳。

  2014年6月,车某伙同车小某(在逃,化名)在未办理相关环境资质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我县境内一农房,用于建设小电镀加工厂。因缺乏环保等法律意识,车某所在的小电镀厂将生产过程中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南门溪,造成了南门溪水质污染。对此,周边群众怨声载道。

  2014年11月28日晚,常山县公安局联合环保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执法行动。当检查组来到南门溪某村落边时,一股刺鼻的味道引起了检查组人员的注意。检查组随即在一房屋内找到了这个电镀厂,当时,工人正在作业,执法组马上控制了在场工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车某、车小某外逃。目前,犯罪嫌疑人车小某案发后仍在逃,警方正全力追捕中。

  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加工点外排废水中总铜、总锌、总氰化物等含量严重超标。环保部门相关专家介绍,正规电镀厂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才能排放,这样将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排入河中,它会通过地下水渗透到其他地方,更多的水域会受到影响,而且这样的污水不能通过自身的自净能力降解,总铬等重金属都是强致癌物,如果长时间用于灌溉或者饮用,会给人体带来多种不可预知的疾病。

  -链接

  常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任警官介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犯罪嫌疑人之车某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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