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县人民法院在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审理了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毛献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我县今年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在庭上,33岁的汪某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我并未吸毒,那天晚上我只是和几个朋友打牌。”两次尿检的结果均呈阳性,而且你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自己吸食毒品。”被告委托代理人回应说,并拿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随后,公安局还向法院提供了汪某尿检过程的视频录像,在视频中清楚显示尿检呈阳性的结果。
汪某看过录像后声称:“虽然尿检呈阳性,但不能证明我吸毒。”随后,公安局列举其他证据及法律法规,证实认定汪某的吸毒行为。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辩论。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11月18日,县公安局芳村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辉埠镇东乡村人汪某吸毒,于是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通过尿样检测、询问质证,相关证据收集、调取,证明汪某在社区戒毒期间重新吸食毒品。根据相关规定,去年12月1日,县公安局对汪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最终,合议庭经评议,驳回原告汪某的的诉讼请求。
为有效对接5月1日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此次公安局局长出庭应诉,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理念的强化和府院联动机制的成效,开启“民告官”不再“难见官”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