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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获刑后竟多次以怀孕逃避刑罚

2015-05-04 10:19:3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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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正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且法律也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计入服刑期。这本是我国刑事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然而,有人却抓住这一漏洞,以此逃避法律的惩罚。

  尹某于1981年出生于湖南省道县。2012年,尹某等人流窜至衢州,密谋利用假装购物来分散他人注意力的方式,趁机实施盗窃。2012年3月12日至3月23日,尹某等人用相似手段在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等地多次盗窃店内现金、财物,共计4万余元。2012年9月6日,我县人民法院判处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当时,尹某正处在哺乳期,是两个孩子的妈妈。法院考虑该情节后,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后因尹某再次怀孕哺乳,法院又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4个月的决定。2015年3月10日,尹某在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证实其再次怀孕。尹某又来到法院,希望法院工作人员带其去医院检查,以证实自己怀孕的事实,以此再次获准暂予监外执行。

  “三年前,她的相貌较好,现在整个人很憔悴,多次怀孕生产对她的影响很大。”一位办理该案的工作人员说。据尹某交代,其目前尚未登记结婚,所生子女均不知去向。

  目前,法院已察觉到尹某可能涉嫌利用怀孕逃避刑事处罚的行为,正与当地司法机关联系,调查具体事项。并向当地计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希望当地加强计划生育有关工作,避免给罪犯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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