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新闻网10月12日讯 10月9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建设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所原所长胡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胡某现年44岁,2003年任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副所长,2007年任所长。2010年6月4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了其涉嫌受贿罪一案,同年6月23日,胡某被依法逮捕。
据查,2003年至2008年间,胡某在担任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副所长、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组织验收、批后管理、配合查处违章违法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额高达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吴江怀 通讯员余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