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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看守所顺利将一名在押死刑犯交付执行

2015-10-27 09:59:50 作者:衢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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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郑英佳

  10月1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裁定,常山县看守所在县武警中队的配合下,顺利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琚某某交付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监所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3年8月26日,常山县看守所收押一名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嫌疑人琚某某。琚某某是常山县何家乡人,2009年6月3日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2013年8月25日下午2时02分许,常山县公安局接常山县何家乡某养猪场老板报案称:刚才其养猪场员工琚某某因为琐事用刀刺伤养猪场烧饭的汪某某。接报后,常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城郊派出所立即出警。经查,犯罪嫌疑人琚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女,歿年62岁)均系该养猪场员工。2015年8月25日13时许,琚某某与汪某某在养猪场内发生口角后,琚某某从其住处取来一把杀猪刀,刺向正在休息的汪某某,汪某某被刺后逃开,琚某某持刀追赶又朝汪某某的胸、腹部连刺数刀,后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因犯罪嫌疑人琚某某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系累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重刑犯。重刑犯的管控一直是监管场所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常山县看守所收押琚某某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将其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管控,并先后安排能力强,素质高的民警占虎、夏华建担任琚某某的管教民警。

  管教民警占虎、夏华健在接手琚某某的管教任务后,通过实行日常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新模式,摒弃一些陈旧工作方法,秉持人性化管理理念,积极做好琚某某的稳控工作,保障监所绝对安全。

  日常管理工作到位。从琚某某入所到判决执行,管教民警占虎、夏华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琚某某的日常管理工作,把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全。一是科学调配监室促管控。根据在押人员琚某某的案情、年龄、思想及身体状况进行科学合理分配监室,促进重点管控效果;二是强化谈话教育促安全。管教民警对琚某某进行重点谈话,及时掌控其心理变化;三是强化包夹管理工作。每周检查琚某某的械具不少于两次,随时注意和掌握其反常言行;四是在重点时段、易发生问题时段加强巡视监控。

  同时,在人性化管理方面也有新举措。一是对琚某某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进行法制教育,努力矫正他们的思想认知,使他们明白自身的错误罪行,认罪伏法;二是提供心理咨询。对琚某某出现心理焦虑等心理疾病的,提供咨询,及时排解其心理问题;三是加强医疗卫生工作,对琚某某身体状况进行严密监控,通过巡诊、谈心等方式了解琚某某身体状况,做到有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对患病较为严重的做好严密监控,在饮食方面给予照顾,增加营养,从而保障琚某某的身体健康;四是动员家属通过写信、寄钱、寄衣服等方式感化琚某某,特别是其生日、特殊节假日、以及其心情极其烦躁焦虑的情况下,通过与亲属会见等形式,对琚某某及时进行思想教育疏导。

  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管教民警占虎、夏华建的有力管控下,有效的使琚某某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押的两年多时间里未发生严重的违反监规的行为。2014年5月30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琚某某因琐事纠纷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琚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琚某某提出上述。2014年9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图片和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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