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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炜等九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公开宣判!

2019-08-02 17:31:3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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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郑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九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其中,对组织领导者郑炜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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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郑炜在常山县天马街道红旗街56号二楼成立衢州嘉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后开始从事违法放贷业务。2013年7月1日开始,郑炜以该公司为依托,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郑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殴打等暴力,泼油漆、堵锁眼等“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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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炜等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诈骗、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常山县十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案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害一方,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的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自:衢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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