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炜等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诈骗、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常山县十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案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害一方,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的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自:衢江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炜等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诈骗、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常山县十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案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害一方,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的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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