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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公安局关于对城区三轮车进行整治的通告

2013-09-13 11:17:3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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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公安局决定自2013年9月10日起对城区三轮车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三轮车是: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含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下同)等。

  二、严禁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上路载客营运。凡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法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对已购买电动三轮车从事非法载客的,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不再从事载客营运的,我局可不予追究。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加装电机动力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收缴、强制报废等处罚。

  四、严禁三轮车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盲道停放,严禁路口占道候客、影响交通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禁止三轮车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请有上述违规情况的车主及时整改。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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