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华国正通讯员郑志东)
可口可乐旗下的果粒橙,市民并不陌生。果粒橙主要原料之一的橙囊胞,供应企业是常山县一家果业公司。这家公司的工程师却上演了一出“无间道”,将橙囊胞核心生产技术出卖给了上海一家公司,让对方生产出同类产品,并成为可口可乐公司的原料供应商。
前天上午,记者从常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侵犯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子果业”)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和张某有期徒刑,并对两人分别处罚金120万元和100万元。同时,天子果业获赔直接经济损失391万元,目前公司获赔款项已全额到位,刑事判决已生效,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工程师出卖企业核心技术
2003年,天子果业开始自主研发橙囊胞产品,2007年研发成功,成为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公司)的供应商。为此,天子果业将橙囊胞生产的工艺流程、制作方法、设备型号等信息列为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陈某受雇于天子果业,曾先后任公司机械设备主任和资产管理中心技术工程师,了解、掌握橙囊胞生产线的设备型号、功率等信息,明知自己有保密义务。2010年6月初,时任上海某公司技术总监的张某,经他人介绍与陈某联系,邀陈某到上海工作,而陈某也表达了去对方公司工作的意向,并提出年薪要达8万元。
之后,陈某积极帮助上海某公司建设橙囊胞生产线。为获取更全面、完整的资料,陈某私自拍摄天子果业的橙囊胞生产线,并窃取技术资料泄露给张某使用。2010年年底,张某利用获得的技术资料,将橙囊胞生产线组装完毕并进行试生产。
将窃取的核心技术申请专利
2011年7月,上海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制作橙囊粒、橘囊粒、柚囊粒的方法”专利申请书,并于当年与可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量为5100吨的橙囊胞供货协议。截至2013年3月,上海某公司已实际销售给可乐公司橙囊胞产品4559.28吨。
天子果业报案后,陈某和张某先后被警方抓获。2013年9月29日,经过常山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张某、天子果业、上海某公司就侵犯商业秘密赔偿问题达成刑事和解:上海某公司撤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再以任何形式进行“橙囊粒、橘囊粒、柚囊粒”产品的生产,保守该产品的生产秘密并不得再申请本专利,同时赔偿天子果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91万元。
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对两人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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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