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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又违规 缓刑男子被收监

2014-05-15 15:41:1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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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新闻网5月14日讯(记者赵峥琳 通讯员李济州) 2013年7月,何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撤销何某的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很多人认为缓刑跟无罪释放差不多,那么,对何某收监是为什么呢?

  原来,何某被判处缓刑之后,由常山县人民法院交付常山县司法局执行,并在某街道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刚开始几个月,他较为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但时间一长,觉得考验期无所谓,便不在意监管规定。2014年1月,何某4次未经请假前往衢州城区,且无正当理由推迟到3月才再次到司法所报到。鉴于其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执行机关常山县司法局向法院建议撤销何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四次不假外出,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说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如果放纵行为违规乱纪,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何某在收到裁定后,深感后悔,他当初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法律意识的淡薄往往是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只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乐观生活,才能弥补犯下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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