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2009年8月25日)九点十分,衢州市电视二台生活娱乐频道首播《百姓.连线》中报道: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常山县紫港小区谷丰华庭房产中,进行了虚假的销售广告宣传,明知六楼不具备办理用途“住宅”的商品房条件而在出售时承诺可以办理“住宅”产权登记,与谷丰华庭业主签定不具备办理用途“住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诈行为造成谷丰华庭业主至今未能办理用途“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三条受买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明确注明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使用性能,现在六楼商品房根本不能办理“住宅”产权登记,仅能办理“阁楼”产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现场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向消费者负责退货、更换、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的陈述或者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活动的。
来源:常山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