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我们有罪!”
——全市首例非法盗采砂石案庭审实录
3月26日,全市首例非法盗采砂石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4名被告人邹某、阮某、汪某和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审理终结,邹某等人以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7个月。县纪委、县采砂办等组织的50多名村干部、群众,以及被告人亲友参加旁听,接受了普法警示教育。
法庭目击
4名被告人神情沮丧
上午9时10分许,在县人民法院威严肃穆的刑事审判庭大厅内,随着审判长一声:“带4名被告人到庭!”,坐满旁听者的大厅顿时一片肃静。在4位法警的押送下,邹某等人依次站到被告席前。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邹某等人非法采矿一案现在开庭”,随后法槌落下,清脆的声音在大厅内回旋。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被告人邹某、阮某和汪某的上衣外套着一件黄色褂子,背上印有常山县看守所的简称“常看”字样。被告人徐某虽然身着便衣,但也同他们一样,面有倦容,显得神情沮丧。
认罪忏悔
“非法采砂,我们有罪!”
自9时18分开始,该案进入了长达近2小时的审理程序,在经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等阶段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阮某、汪某和徐某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共同实施在我县境内的河道内盗采砂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达5300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
此外,4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法院认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随后,法庭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进行了酌定处罚。11时45分许,审判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邹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阮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他们的违法所得将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审判长问他们,“被告人听清楚没有?是否上诉?”时,“非法采砂,我们有罪!”“服从判决,我不上诉。”获知判决结果后,4名被告人几乎异口同声地表示了自己的服判意见。
群众反响
“都是贪财害了他们!”
据初步了解,该案是我市首例非法盗采砂石案,其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各方关注,来自4名被告人家乡——招贤镇、青石镇和辉埠镇的许多群众自始至终都静静地坐在旁听席后方。“这个案件的严肃查处,也表明了我县依法严管河道砂石资源的决心。”一名60岁的村民告诉记者,许多乡亲们都替这些年轻人感到惋惜,现在通过合法赚钱的途径很多,他们走到今天这种犯法的地步,太可惜了,都是贪财害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