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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路说交通︳谈之色变的“中国式施救费”:价格举报,能否铲除收费乱象的生存土壤?

2014-06-24 08:49:04 作者:交通音乐广播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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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接到两起关于常山县道路施救乱收费的投诉案例。


投诉人:5月23号傍晚19点40左右,在常山辖区320国道青石高铺村附近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一方因车辆老旧,不能移离现场;另一方左腿小腿部有轻微受伤,但车况完好无大碍。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往现场,随即通知施救队。在当事双方反对下,施救队员强行拖车,旧车车主选择弃车并离开现场,另一方在施救后产生电动车拖车费300元,以及23号傍晚至29号上午期间6日停车费140元,共计440元施救费用。其中300元拖车费开据正规机打发票,收款方为常山县泽武交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140元停车费则是一张由常山县万通汽车修理厂收款的相关收据。

 


投诉人:4月30日晚23点左右,四辆半挂车以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为由被运管执法人员拦下,并处以扣车,随即通知施救公司赶往拖车。四辆半挂车共产生拖车费1600元,扣车34日共产生停车费10900元,共计12500元施救费用。款项由常山县万通汽车修理厂收取,并开出收款收据一张,再无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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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物价部门发出规范道路施救行为的相关通知,当中已有明确表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斩断高价收费的利益链条,同时,也允许当事人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

遗憾的是,这些地方主管部门对于已明令要求整改的民生领域价格乱象,却始终采取一种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的模糊态度。

实际上,投诉案例的当事车主,并不是第一个,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

猖狂的漫天要价接连再现,百姓的维权呼吁被置若罔闻。

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铁腕治腐,一心革除为官不正的思想毒瘤。

你这个长生不老的“天价施救费”居然还处于无人管的状态,这究竟是什么道理?


第一个关键点:价格举报,有用吗?

上周,在本台记者陪同下,电动车事故当事人再次走访常山县物价局。

价格举报中心一位徐姓工作人员接受了当事人的咨询。

当得知有媒体介入,这位公职人员当场不悦,连连要求出示上级签发的采访许可。

这是一次“无语”的采访,在对方滔滔不绝的攻势下,记者甚至没能插上一句话。

一番波折后,三方才有了一次对话的机会。


先来说拖车费。

文件已有明确表述,这里争议不大。所以,事故中产生的拖车费用300元应该如数退还

再来说停车费。

工作人员出示两份关于常山县道路施救服务费标准文件(如图)。

左边是08年7号文件,右边是14年17号文件,实施日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

根据文件,工作人员认为,6日停车费用应收60元,收据显示收款140元为超高收费,应退回消费者80元

不过,对照电动车事故发生的时间点,查看左边文件,在收取停车保管费的车辆类别中,并无电动车一项明确标准。

举报人认为,这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话说,

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流行于17、18世纪的西方谚语,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启蒙著作的理论之源。

到了中国社会,“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有了更多适应国情的解读。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表示:“我们国家应该完善法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有一个理念,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老百姓,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任何一个政府机关自己不可以给自己设权利。这也体现了政府是人民委托你,信托你,把我的一部分权利托管给你,希望你能够代表大家治理好国家,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因而,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和法律的关系,就是群众通过法律把权利授予政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思是政府的治理行为要在清晰的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可为,不能越雷池一步。


当然,宏大的理论套用起来稍欠公平。

就事论事、公平地来说,既然文件有了,那么老百姓判断这件事情是或不是、对或是错,就该是从文件里逐字来解读,而非你的“最终解释权归物价部门”。

最终,物价局责令常山县泽武交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退款300元;常山县万通汽车修理厂退款80元。


事后,据当事人反馈,收款单位拒绝了退款要求。

 

 

一个没有家长的孩子,一个没有家长监管的孩子,在过度放任的环境中容易变成一个熊孩子,此时此刻,这个牛气哄哄的施救公司,他已有足够的战斗力危害四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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