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谷丰华庭小区业主联名举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们所掌握了解的证据,举报如下:
1、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子武买通常山县委、政府个别领导和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少数官员在徐家坞组团地块(谷丰华庭)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采取先窜标造成流拍,后玩弄权钱交易,使起拍价降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
2、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所长胡伟富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与开发商互相勾结,进行违规操作,导致超容积率高达二万余平方米的犯罪事实。
3、常山县房管处主任钱湖根滥用职权擅自修改、变更原规划设计审批、设法提高容积率,以及在房屋交付使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玩车库与储藏室、阁楼与住宅、店面与隔层等文字游戏,坑害购房户、消费者。大搞权钱交易、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4、城建、规划、房管、土管、物价部门的有关领导对徐家坞地块拍卖、超容积开发、偷工减项、先交房后验收、欺骗坑害购房户等环节中严重失职失控,并为开发商出谋划策,中饱私囊等严重违法违纪的犯罪事实。
5、常山县委、政府少数前任领导,为有关部门的违规操作庇护、掩盖,当负严重失控、失职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领导责任。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利用职权采取窜标造成流拍后进行权钱交易,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常山县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8月8日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对徐家坞组团地块、紫港小区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地块位置及规划指标概况如下表:
地块座落: 徐家坞组团地块
]编号:1
规划面积:42954(M2)
用 途:商业、住宅
出让年限: 商业40年住宅70年
容积率:≤1.104
建筑密度: ≤27.8%
绿化比率:30%
起拍价:4200万元
拍卖方式: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
2005年8月30日上午,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子武勾结常山县国土资源局等少数官员在徐家坞组团地块(谷丰华庭)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利用职权采取窜标造成流拍。同年10月12日,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少数官员利用职权起草文件更改标的起拍价为3800万元(与原标的起拍价4200万之差为400万元),不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与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子武私下进行权钱交易。使得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上由3800万元(包括政府有偿收回347幢建筑面积为1989.68㎡营业用房由每平方价格高于当时市价的价格抵消部分土地岀让金),而实际上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低于3800万元取得徐家坞组团地块(谷丰华庭)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本该全部土地拍卖岀让金归国库,现部分土地拍卖岀让金却变成了政府部门的不动产(店面),加上与原标的起拍价4200万之差为400万元;造成国家损失近千万元。
二、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超容积率违法开发。
浙江谷丰房产有限公司在开发常山县徐家坞组团一期(谷丰华庭)商住楼项目建设中违反2006年2月16日常山县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6浙规证083007A)建设规模: 浙江谷丰房产有限公司开发常山县徐家坞组团一期(谷丰华庭)商住总建筑面积为50053.4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在实际建筑规模是:总建筑面积:72998.97㎡,超建面积达22945.54㎡。根据常山县精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实测面积测绘报告》: 浙江谷丰房产有限公司开发徐家坞组团一期(谷丰华庭)现在实际建筑规模是:总建筑面积:72998.97㎡(72998.97㎡-50053.43㎡=22945.54㎡) 总建筑面积超22945.54㎡,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3993.88㎡(包括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面积29.52㎡),排屋7680.52㎡,商业用房5706.06㎡,政府有偿收回347幢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989.68㎡(注:政府有偿收回347幢建筑面积为1989.68㎡营业用房由每平方价格高于当时市价的价格抵消部分土地岀让金),物业管理用房使用建筑面积:303.46㎡,阁楼高度2.2米以上面积:5190.85㎡,(注:所谓阁楼,但与我们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是“住宅”),储藏室高度2.2米以上面积:7190.9㎡,半地下车库高度2.2米以上面积:942.57㎡。
(一)、依据常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吿(2005年第05号)及常山县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常山﹚规条字﹙2005﹚013号文件和常山国用﹙2006﹚第1-270号文件规定该地块土地必须按以下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使用权出让:
1、用地情况: (1)、土地面积:规划红线内用地面42954㎡。
3、土地使用强度(以出让规划红线内面积为基数)
(1)、容积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吿:≤1.104
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1.2
(2)、建筑密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吿:≤27.8﹪
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30﹪(未含阳台投影面积)
(3)、绿地率︰30﹪。
4、建筑要求: (1)、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51540㎡,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4330㎡、营业用房建筑面积≤7210㎡; (4)、建筑层数≤五层; (5)、建筑界限:不得突破规划红线; (6)、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系数1.2。
(二)、依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第2.0.29条规定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5号)及常山县发展计划局(常发改投〔2006〕3号)文件: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外港徐家坞地块一期商住楼项目的批复第一条建设(一期)26幢商住楼,总建筑面积控制在51536㎡以内,其中住宅面积38364㎡、排屋面积7206.8㎡、商业用房面积5965㎡。
1、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明确规定:(一)、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米以上(含2.2米);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第3.1.2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
浙江谷丰房产有限公司开发徐家坞组团一期(谷丰华庭)所有车库储藏室,半地下车库, 所谓阁楼的高度都超过2.2米。所有的竣工图和设计图上的尺寸也都高过2.2米。因此,按国家这些明确的国标规定和建筑面积的概念解释,浙江谷丰房产有限公司开发徐家坞组团一期(谷丰华庭)现在实际建筑规模是:总建筑面积:72998.97㎡,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3993.88㎡,排屋7680.52㎡, 商业用房:5706.06㎡,政府有偿收回347幢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989.68㎡,物业管理用房使用建筑面积:303.46㎡和六楼(阁楼2.2米以上) 面积:5190.85㎡【注:购房合同上使用功能为“住宅”,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少数官员违法违规已为六楼(阁楼2.2米以上) 面积:5190.85㎡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储藏室(2.2米以上)面积:7190.9㎡,半地下车库(2.2米以上)面积:942.57㎡,合计:13324.32㎡ 不仅必须计入建筑面积,而且必须计算进容积率。按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的总建筑面积71008.25㎡加上政府有偿收回347幢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989.68㎡(注:政府有偿收回347幢营业用房交接手续在常山县财政地税局国资科)等于72997.93㎡(注:与实际总建筑面积72998.97㎡误差1.04㎡),容积率高达≤1.699,远超过原先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准的≤1.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三)、按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先领取的常山县建设局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准予预售的总建筑面积为50053.43平方米。但实际上,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可销售面积擅自进行了大规模超建,造成既成事实;常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少数官员和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所长胡伟富等少数官员事后不依法查处,反而违反事先的控制进行了违法的认可,大大增加了销售面积, 再次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大开绿灯,同时也为少数部门官员中饱私囊创造了条件。
(四)、依据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常山)规条字(2005)013号文件规定和常山国用﹙2006﹚第1-270号文件规定,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子武勾结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常山县规划建设局少数官员和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所长胡伟富等少数官员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居住安全【今年上半年在357幢楼宇发生火灾,常山县消防大队接警赶到谷丰华庭小区因路窄竟然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内施救】,使我们谷丰小区始终存在安全隐患,业主提心吊胆,没有安全感。
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自将房屋规划与设计变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产项目容积率之规定,土地出让实行招投标之后,地块的容积率在出让前由有关部门规划好,地块出让后开发商必须按照容积率盖楼,不得私自改变。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文件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规划。所有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合法程序进行,而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常山县规划建设局少数官员和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所长胡伟富等少数官员收受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子武贿赂后利用职权不进行合法审批程序,违法违规审批;擅自更改原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超建建筑面积和提高容积率。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徐家坞组团一期(谷丰华庭)擅自变更后的容积率至今未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常山县规划建设局却无视我们谷丰华庭业主对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徐家坞组团一期(谷丰华庭)擅自变更原规划设计和提高容积率的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至今未督查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徐家坞组团一期(谷丰华庭)擅自变更原规划设计和提高容积率的违法行为。使得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润五千多万元,使国家与小区业主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
三、滥用职权玩“文字游戏”,故意规避超建面积和超容积率违法行为。
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房产中,进行了虚假的销售广告宣传,明知六楼不具备办理用途“住宅”的商品房条件和明知储藏室不具备办理用途“车库”的商品房条件而在出售时承诺可以办理“住宅” 和“车库”产权登记,并与我们谷丰华庭业主签定不具备办理用途“住宅” 和“车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诈行为造成我们谷丰华庭业主至今未能办理用途“住宅”和“车库”产权属证书,全是阁楼与储藏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三条受买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明确注明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使用性能,现在六楼商品房和车库根本不能办理总层次为6楼的“住宅” 和“车库”产权登记,仅能办理“阁楼” 和“储藏室”产权登记。然而,使得此类储藏室售价每平方高于同等的小储藏室二千余元,也高于住宅的售价一千余元,业主为此多花去七万余元。
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少数官员为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谷丰华庭小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书总证上和分户的土地使用证书上全部注明房屋总层数为“6”层,为所有六楼(2.2米以上) 面积:5190.85㎡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同时常山县房管处钱湖根在2008年3月28日违法违规为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谷丰华庭小区除排屋外,其他楼宇房屋的产权属总证书上全部注明房屋总层数为“6”层和“车库”,设计用途为“住宅” 和“车库”,而不是“阁楼” 和“储藏室”; 2009年开始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不进行合法审批程序擅自变更原规划设计用途为“阁楼”为“住宅”,但总层数为“5”层,故意规避容积率问题和常山县房管处钱湖根不顾所办的分户房屋产权属证书内容与每幢楼宇房屋产权属总证书内容的前后矛盾,办给购房业主的分户产权属证书上却全部注明房屋总层数为“5”层和“储藏室”,规划设计用途601室戓602室“阁楼”却改为601室戓602室“住宅” 。滥用职权玩“文字游戏”,故意规避超建面积和超容积率违法行为。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常山已有“七•一二”36条人命的教训!唤不醒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子武的良知,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子武为了为自己获取暴利采取蒙、骗、欺、诈和偷、逃纳税的违法行为,并官商勾结无视国家法律不惜以各种违法行为侵占国家和购房者的权益。常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少数官员和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所长胡伟富、常山县房管处钱湖根无视国法党纪、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违规审批,擅自更改原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属证书为不良房地产商获取暴利,造成国家损失五千多万元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绳之以法。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据查常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少数官员和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所长胡伟富、常山县房管处钱湖根等少数官员不关在徐家坞组团地块(谷丰华庭)项目建设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还为浙江五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发北门香樟嘉苑楼盘期间在建设项目中滥用职权擅自修改、变更规划方案、提高容积率为浙江五鑫房地产有限谋取利益,造成国家损失达四仟万元。为浙江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发常山县三里滩、柚香苑、新横街宜商中心、白龙山庄、浅水湾、星月湾楼盘期间在建设用地规划中滥用职权擅自修改、变更规划方案、提高容积率调整中滥用职权为浙江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造成国家损失达一亿元。
我们谷丰小区业主举报上述情况的出发点是:
1、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凝聚力,纯洁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建设。
2、大力整顿当前普遍存在的城镇开发建设中,开发商大肆腐蚀国家干部,用尽各种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违法现象。
3、依法维护业主自己正当权益,有力打击不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
在此恳请贵院依法立案查处,揭露浙江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腐蚀政府官员、非法牟利、坑害购房业主的真实内幕;惩治腐败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违法犯罪行为!!!
致敬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联名举报人: 常山县紫港小区(谷丰华庭)业主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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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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