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牺牲文物遗迹为代价的,长期以往,对一个城市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面对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已经形成的亟待解决的矛盾,我们必须拿出应对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中国的文物保护现状及破坏表现
世界最高的文物保护形式为联合国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中国的文物保护按级别来说可分为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级别。迄今为止,中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有近40万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0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80多座。[1]
中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态度是极为严肃的,不仅政策鲜明,法律法规也较为具体。1982年首次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经1991年对部分条款的修正,2002年对全法的重新修订和2007年再对部分条款的修正,已经成为一部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8章33条,涵盖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奖励与惩罚等内容,科学合理且相对完善的法律。加上陆续出台的20余个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应该说文物保护行政法规体系在中国已趋于完善。而各地也根据自身实际,在国家文物法基础上制定的相关条例或实施细则,更使文物的抢救、保护、管理逐渐变得规范。
尽管政策与法规是明晰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呼声是高昂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肩负着文物保护重任的文保工作者们,却不得不时时面对着各种尴尬,城市文物的保护依然经常陷入窘境。
我国现有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大多是在因袭古代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建改建而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文物破坏现象随之扩大开来。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这样,城市发展如此迫不及待,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样激化,在急功近利的短视眼光下,破坏文物资源,主要表现为:
1、重项目建设,轻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与改造中,由于巨大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忽视了文物保护工作。在项目建设的总体策划中,很少考虑到文物保护问题,常常是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了文物遗存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这是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合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2]这就是说,进行基本建设工程,要“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而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之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文物保护法》也同时强调:“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3]这就成为建筑单位因投资成本因素而不愿意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原因之一,此外也有担心因此而延长工期的顾虑。更有甚者,在工程建设中,发现了古代文物遗存,隐匿不报,甚至肆意破坏,哄抢文物。一旦文物工作者上前劝阻,往往置若罔闻,强行施工,有的甚至对文物执法人员大打出手。所有这些,都是明显地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这种现象却时有发生。
2、在城市规划中,一味追求所谓的“现代化”,而忽略了城市原有风貌的适当保持。保持城市一定限度的原有风貌,是一个城市的特点所在,是最能体现城市个性特色的地方。在过去,中国的城市呈现出形态各异的建筑风格,每个城市都有自身的特点。但这些年来,不少地方大拆大建,好些城市的固有风貌已经荡然无存,面目全非。特别是一些县城,被改造得千城一面,千篇一律的全是雷同、单调和毫无特色;浅陋、直白与缺乏深度。城市的历史记忆消失了,城市的文脉也就断了!
如今,全国范围内城市整体风貌保存尚好的仅有如平遥、丽江等几处,其他都已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这其中有一些是我们历史上的决策失误造成的。像北京城的建设,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筑大师梁思成先生即提出整体保护旧城,在旧城西面另建新城的方案。实际上欧洲一些古代城市就是采取这种办法保护下来的。但梁思成先生的意见未被重视、未能采纳,如今人们才意识到北京原有的城墙、街区以及一些古老胡同被破坏是多么的令人惋惜……
这是常山县具有比较丰富的优秀古建筑,位于法院街片区,但是由于保护规划不当,年久失修,许多房屋面临倒塌局面
法院街有丰富的历史人文积淀
这是衢州水亭街,经过改造由原先破败面貌变成了旅游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