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抵挡不住股市的诱惑!衢州一干部挪用公款炒股,进去了
2015-08-13 衢州发布
8月7日,由常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常山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兼财务科科长余水荣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常山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余水荣有期徒刑五年。
经查明,余水荣从2003年4月份起开始担任常山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科长一职,主要负责该公司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业务,并负责保管一张该公司用于业务资金周转的银行卡。2014年1月25日至2月8日期间,余水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将前述银行卡内共计193万余元的公款转移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和存款等营利活动。
尽管余水荣认为自己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极为隐秘,且其事后将挪用的193万余元归还了公司,但其罪行还是暴露了。
庭审期间,余水荣上缴了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非法所得,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水荣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本案中挪用数额较大(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不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衢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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