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4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管控源头、激活市场、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市场化货币化棚改安置的思路,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房地产用地的把控
继续坚持土地经营管理“一条龙”原则,县政府实行“一个笼子收储、一个计划投放、一个口子出让、一个政策操作”,对存量土地进行统一收购和供应,合理控制新增商品房建设用地的总量。同时结合市场存量,对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生态、养老、旅游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鼓励居民住房消费,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
1、自发文之日起至
2、继续实行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对在我县服务满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在2015年2月15至
第一类:国家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对象、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补助80万元。
第二类:省级人才,包括省“千人计划”入选对象、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名师名医等补助购房款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类: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地市级人才,包括地市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市级名师名医名专家、学科带头人等补助购房款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类:
第五类:全日制硕士学位、副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高级技师、常山县拔尖人才补助3万元。
第六类: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常山县“百名优秀人才”补助1万元。
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含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同一购房户同时符合上述1-2条款内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三、取消户籍限制,实施就近入学
在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所有人群,其子女就读小学、初中不受户籍限制,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由县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安排入学。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
1、降低改善型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为20%。对个人未结清住房购房商业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为30%。凡第2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2、支持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本地购房贷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我县购买自住房时,凭外地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
3、调整规范楼盘贷款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减轻我县房地产企业负担,取消楼盘贷款保证金制度,对预售楼盘不再收取贷款保证金。
五、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扶持企业发展
1、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在县域范围内尚有开发项目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销售限制,可缓交物业保修保证金。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各项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时,相关部门应减化程序,及时办理。对在自发文之日起至
2、对于已出让未开发完毕的地块,在不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增加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满足停车位配置要求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对户型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六、打通房源通道,加快库存消化
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保障房之间的通道,减少新建各类安置房和保障房,尽量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房源。提高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应以货币补偿和“房票”为主要安置方式,提高“房票”的使用效力,引导棚改对象自主购买市场存量商品住房,加快库存消化。
七、加强房地产开发监管
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共同进行研究、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服务,强化对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要综合市场实际,科学规划和调配开发土地上市节奏、出让规模和时序。对已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国土部门要督促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竣工和交付。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县金融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动态监管。
八、强化舆论引导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县级各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原意见相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印发
附:2015常山县第四届房地产交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