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5]92号)规定,从2015年11月起,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月标准从1012.5元调整为1148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标准从405元调整为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