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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通告

2017-01-08 11:14:47 作者:常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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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常山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常政办 [2016]200号)和《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广大群众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助推我县“实力工业、美丽乡村、休闲城市”三大战略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在常山县境内生活、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来源合法的(二轮、三轮)电动自行车。
二、集中登记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三、登记地点: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全县各交警中队及全县各辖区派出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到自己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或者交警中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事项。
四、上牌需要提交的材料:电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3.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4.交验电动自行车。
五、登记要求:
1.201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目前正在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上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上正式电动自行车车牌(橙色车牌);
2.有合法来源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临时牌照(黄色车牌,使用期限为5年,2022年5月1日起强制报废);
3.未纳入国家电动车生产目录但已销售在用的载货三轮电动车一律上防盗登记牌照(白色车牌);
4.载客的三轮、四轮电动自行车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5.对已上牌但变更车主、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或已报废、遗失、被盗的,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6.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电动自行车,经查明是被盗抢的,一律扣留;经查不属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的,全部予以上牌或登记后发还。
六、上牌政策。
1.2017年1月1日前购买使用并在4月1日前参加集中登记的,只承担保险费用50元,免牌照费和防盗装置费,并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2017年1月1日后购买的新电动自行车以及201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未在4月1日前参加集中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承担防盗装置费用25元、牌照费25元及保险费用50元。
3.2017年1月1日后,所有扣留的电动车,依法全部登记上牌后放行,其中4月1日前登记的,只承担保险费用50元,免牌照、防盗装置费,并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4月1日后登记的,需承担防盗装置费用25元、牌照费25元及相关保险费用50元。
七、带牌销售。全面开展电动车销售商新车带牌销售工作,由销售商代办做好新车牌照登记、芯片安装等工作,并在15日内到车管所或就近派出所、交警中队办理行驶证等手续。
八、非目录内电动车管理规定:
1.针对我县部分经销商非目录内电动车库存量大一时难以处置的实际情况,设置一个缓冲期,即从2017年1月1日-4月31日止,销售商销售的未纳入生产目录的二轮电动车,上临时牌照(自销售之日起5年内报废),并如实向消费者讲明情况,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此类车而要求退还的,销售商应当无条件退货。消费者在此期间购买此类车上牌登记要承担防盗装置费用25元、牌照费25元及相关保险费用50元。
2.从2017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销售商销售未纳入生产目录的三轮、四轮电动车;
3.从2017年5月1日起禁止所有销售商销售未纳入生产目录的二轮电动自行车。
对违规销售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相关销售点进行查处处罚,依法查扣相关超标电动车。
九、经营者义务:
1.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本县登记上牌条件。
2.未告知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在本县登记上牌的,销售商必须更换或者无条件退货。
3.禁止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处罚措施: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非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常山县公安局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一月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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