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看守所依法将一名挪用公款案的罪犯杨某交付监狱执行。许多知情人为之扼腕叹惜的同时,认为这一案例具有典型的社会教育意义,人们要吸取教训,以此为戒。
2005年底,杨某担任常山县某乡镇财政总会计。2012年初,精通财会业务的杨某,深得单位领导同事信任,又兼任该乡镇的财政所所长。2014年1月,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需退回一笔58万多元的工程款到该乡镇财政账户上。时任该乡镇财政所所长的杨某,提供了其父亲的银行账户用于该笔款项的转账使用。这笔本来应及时退回到乡财政账户上的巨款,却被杨某擅自取出,用于个人归还借款、购买股票和帮助亲属完成银行存款的揽储任务等活动。直到2015年9月,杨某才将这笔款项以“多拨款”的名义退回乡财政账户,其挪用巨额公款的时间长达20个月之久。
该案在侦办过程中,警方另发现,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利用其负责收缴乡镇新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工作的便利,把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统筹费的存放保管账户,先后将320多万元的医疗统筹费取出,用于帮助亲属完成银行存款的揽储任务。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因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以挪用公款罪对杨某提起公诉。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利用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380多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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