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优化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根据《常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09〕59号)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专业技术人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考计划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专业知识,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2.学历要求:
(1)医学类(含医技类、药学类):县级医疗单位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报考专业相应执业资格;
(2)护理专业:县级医疗单位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报考专业相应执业资格;
3.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执业资格要求:2014年及以前毕业的报名者,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其中报考县属单位临床系列岗位的须具备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报考乡镇卫生院临床系列岗位的须具备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护理岗位的,须持有护士执业资格(参加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先报名,录用前须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录用)。
三、招考程序
1.发布招考信息:通过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网址:www.changshan.gov.cn)、常山人才网(网址:www.csrcw.net)、常山卫生和计划生育网(网址:www.cswsj.gov.cn)等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信息。
2.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6月5日—6月7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大会议室。
(3)报名方式:衢州市范围报名者携有关资料到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场报名,填写《常山县卫计系统2017年公开招考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衢州市以外人员通过网络报名,将报名表填妥后发送至148254165@qq.com邮箱;报考人员必须明确报考类别和岗位。不得重复报名。
(4)报名所需材料:身份证、学历证(应届毕业生凭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交考试考务费每科40元(低保户凭有效证明免交考试考务费)。
3.资格审查:衢州市范围报名者在现场报名时一并审查。衢州市以外报名者请于2017年6月7日持报名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浙江省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资格确认。
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岗位招考计划与报考人数比例达到1﹕2方可开考。
4.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总分为100分。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按60%计入总分。笔试内容为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
(2)面试。笔试结束后,按岗位招考计划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由专家组成评委组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按40%计入总分。主要测试应试者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团队合作意识与技巧、对报名岗位认知程度、举止仪表等。
(3)考试总成绩合格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
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体检:
各岗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考试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笔试得分高的排名在先。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和国家人社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发〔2010〕19号)执行。岗位有特殊要求,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鉴于医疗卫生计生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护理专业要求无药物过敏史。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资格。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缺额的,从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
6.考核:
考核参照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从考试、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用对象,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按现行规定报批录用。
四、其他事项
1.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在报批录用前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未取得学历证书或学历不符合招考要求的,不予录用。
2.常山县内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允许报考。
3.招考工作接受县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附件:1.常山县卫计系统面向社会招考专业技术人员专
业审查和学历要求
2.常山县卫计系统2017年公开招考专业技术人员
报名表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