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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曝光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常山有两家,看看Ta们都干了些啥?

2017-07-03 10:03:22 作者:

关注:1435次

 衢州,

我们的绿色家园、幸福港湾,

因为生活在这样的绿水青山中,

我们无比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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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在提倡绿色发展的今天,

仍有小部分人顶风作案,

破坏周围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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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环保系统依托智慧环保平台,持续开展“铁拳”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大批环境违法案件。

1-5月份,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0276人次,检查企业3460家次,受理并处置环境信访投诉655件,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102起,罚款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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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实施查封、扣押5件,限产、停产5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件

 

 

 

    

10个典型案例,来看看ta们都干了——    

 

 

 

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被处罚2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7日,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衢州市公安局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警,反映位于杭金衢高速杭州方向415公里处,一辆厢式货车自燃。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发现厢式货车内存放有15公斤装的废机油16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查该废机油是从江西省上饶市转移至浙江省金华市,当事人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跨省转移批准文件,且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情况:

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当场查封扣押承运工具和16桶15公斤装废机油,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②规避环保监管、利用雨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公司被处罚1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行政拘留10天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3月22日,柯城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正东面围墙外一处排放口有废水外排。市、区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共同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排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标准限值要求。经调查核实,企业厂区东面围墙外排放口属企业厂区外雨水沟溢流口的外接管,埋于地下,隐蔽性强,出口在河面下方。通过专业公司用管道检测设备对企业厂区内、外区域地下管道检测,企业厂区内雨水沟与厂区外雨水沟联通,企业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雨水沟、厂区外雨水沟并经厂区东面围墙外雨水排放口(管)排入外环境,属“规避环保监管、排放生产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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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顶格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拘留10天。

 

③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公司被处罚10万元+直接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7天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22日,衢江环保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衢江区经济开发区天湖南路大排渠内水质呈黄色且浑浊。衢江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对排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相关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PH值6-9、化学需氧量100≤mg/L)的限值。经衢江环保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16年12月19日进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期间,清池过程中将部分清洗环节产生的废水倒入雨水沟,通过管网排入衢江经济开发区天湖南路大排渠所致。该公司行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责令衢州鸿通紧固件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7天。

 

④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公司被处罚8万元+直接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10天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3月16日,龙游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溪口镇石角村草鞋岭附近有人倾倒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一辆装有铁箱的农用拖拉机在龙游县溪口镇与衢江区全旺镇交界处通过铁箱尾部塑料软管直接向考坑溪倾倒废水,考坑溪倾倒点下游水质感观泛黄发臭,并有较多白色泡沫,执法人员分别在考坑溪倾倒点下游及上游采样取证,并对拖拉机铁箱内剩余废水采样取证。经市、县环保部门联合调查,查实该废水为衢州市衢江区仕祥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碳化废水等生产废水。公司员工将废水通过装有铁箱的农用拖拉机运输至龙游县溪口镇石角村与衢江区全旺镇交界处,并非法倾倒于考坑溪(该溪为灵山江支流,流经龙游县溪口镇石角村草鞋岭自然村)。经监测,拖拉机铁箱内废水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pH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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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龙游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10天。

 

⑤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公司被处罚2万余元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1月9日,江山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江山市江山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东面围墙中端部位有工作人员正对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罐体进行冲洗,冲洗废水沿洗车点旁边的导流沟流入沉淀池,在洗车部位的围墙外有两处废水渗出,废水呈灰色且浑浊,与车辆冲洗水性状相似,用pH试纸测试呈紫色。执法人员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搅拌车的冲洗作业,同时将洗车点低洼处废水抽至沉淀池,在低洼处废水抽干后,围墙外两处渗漏点基本无渗漏现象。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冲洗点废水有少部分顺墙根外排。执法人员分别对东面围墙外两处围墙缝隙渗漏点废水进行取样。经监测,pH值、悬浮物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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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江山市环保局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处罚款2.356万元整。

 

⑥违反环评制度,4位当事人分别被处罚1万余元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9日,常山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调查发现常山县天马街道蒲塘村老虎岭隧道口处有自然人符国平、方长立、王惠、封祖月等分别投资建设的4家加工点正在加工作业,均从事地砖等装饰材料的切割作业。经查,几处石材加工点的项目均未经环评审批即建成投产,且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标准建成和验收。4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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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常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分别责令四家石材加工点停止生产,拆除生产加工设备恢复原状,并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符国平1.33万元,方长立1.021万元,王惠1.264万元,封祖月1.366万元。

 

⑦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公司被处罚10万元+直接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5月1日,开化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调查发现林山乡上汪村附近河边有倾倒化工废料的痕迹,河道底部有一黄一白两堆絮凝物,水里有少量的死鱼。随即,开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与开化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一同调阅监控发现,4月30日至5月1日凌晨,浙H1996N小型箱式货车往返开化工业园区至杭新景高速林山出口5次,有重大嫌疑。当即开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与开化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一同赶赴浙H1996N小型厢式货车所属公司(衢州三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车停在衢州三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氧化车间门口,车上有桶含有少量残液。执法人员对桶内残液,氧化车间冲洗槽以及废水处理设施收集池内废水进行采样。经调查核实,衢州三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徐志平承认为节省时间驾驶浙H1996N货车私下将车间未经处理的废水用桶运至林山乡下江村与上汪村交界处河道进行倾倒的事实,车内留有残液的桶就是当时盛装车间废水的。所有采集样品送至衢州巨化检测中心检测分析,结果显示总铜、总镍两项污染物指标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的限值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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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开化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⑧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公司被处罚11万元+直接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3月20日,常山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常山县巨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烟气污染严重,影响村民生活。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烟气喷淋脱硫循环池内设施在运行,经对现场采样并监测,PH值为2.26,表明该公司脱硫设施未按正常的操作程序规范运行。2017年3月21日,常山县环保局再次到常山县巨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督促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脱硫处理设施处于未运行状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常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同时,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⑨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养殖场被处罚2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2月9日,龙游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廖金灿在东华街道岩头村投资的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外环境,且水质感观呈黄色浑浊,执法人员在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水样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标。该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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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龙游县环保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该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⑩擅自处置危废,公司被处罚3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3月10日,开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顺杰彩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空地内有一个坑,坑内有带有油墨的抹布正在燃烧。经查,该带有油膜的抹布是在擦拭机器和油墨桶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按要求需分类收集后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该公司擅自处置危废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开化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来源:市环保局

编辑:王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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