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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航埠4名“敲诈勒索者”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7-11-30 09:18:28 作者:柯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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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自家桔树被毁坏,当事人本是受害者,但坐地起价,提出“天价”赔偿,与车主协商不成,反而阻碍民警执法,导致交通不畅。

11月27日,航埠镇某村翁某等4名村民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

11月26日凌晨,衢州柯城航埠320国道发生一起大货车侧翻事故,压坏路边桔树地,造成三户人家共计9棵桔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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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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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货车压坏的桔树

 

当日上午,涉及到桔树损失的翁某等四名村民以桔树被毁要求索赔,坐地起价,提出每棵大桔树必须赔3500元,而评估价格只有500元,并提出不赔偿就不让交警拖走货车,撞死在现场等无理要求,用身体挂在侧翻大货车车身上,长时间阻碍交警部门正常行使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事故车辆长时间横亘在320国道上,严重影响国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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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在现场设立警戒线

  

事故现场,柯山公安分局民警设立警戒线,协助交警部门对涉事双方进行告知“交警已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必须将车辆拖离”。

经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劝诫后,四名涉事人员仍多次冲击警戒带,试图采用撕咬、推搡民警、呼喊“救命”等方式对抗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柯山公安分局民警在进行告知手续后,将该四名村民强制清出警戒线外,保障交警部门顺利执法。11月27日,4名村民被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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