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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建筑的第一号通告

2012-04-06 09:58: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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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建筑(包括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下同)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内容要求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整治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审批,一律不得进行建设。所有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理,如继续建设的一律拆除。
    四、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后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坚决查处和取缔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有关证照。供水、供电、广电、通讯等单位不得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对私自接电、接水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六、对暴力抗法或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举报电话:0570—5022721,5032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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