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4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9元。
常山县人民政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印发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