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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

2011-05-30 17:18:5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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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新闻网5月27日讯 昨天上午,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市第一例醉驾入刑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放:

  5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江山市区江滨菜市场旁边一饭店饮酒,酒后驾驶一辆轿车,经城中路开往江滨公园方向。

  当晚8点36分,当刘某某驾车途经城中路“有意思”餐厅门口时,值勤交警示意刘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当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216mg/100ml。次日,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现场抽取的刘某某血液样本进行了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mg/ml,已超过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车。

  后悔莫及

  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庭内,记者看见,旁听席上坐着100多位旁听人员,除了被告人家属,还有当地的市民及案件的相关人员。上午9点,被告人刘某某被两名法警带入被告席,上身穿深色打底衫,外套一件淡黄色囚服。

  开庭后审判员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无异议后进入法庭调查,公诉方开始讯问。

  公诉方:案发当晚,开车前有没有喝酒?

  刘某某:晚上五六点喝了一瓶啤酒和一点白酒。

  公诉方:是不是清楚酒后不能驾车?

  刘某某:听别人讲过。

  公诉方:是不是知道醉酒驾车触犯刑事法律?

  刘某某:不清楚。

  公诉方:在喝酒中,朋友是不是劝你酒后不要驾车?刘某某:朋友不知道我开车的。

  公诉方:现在因为醉酒驾车触犯刑事法律,你是什么心态?

  刘某某:后悔莫及。

  公诉方:交警是否当场对你进行呼气检测?

  刘某某:是的。感觉当时自己的精神状态还好。

  随后审判员进行了法庭核对。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且车子经过江山市区城中路时,路上确有很多行人和车子。庭上,刘某某没有出示其他证据材料,也没有进行当庭辩护。

  9点50分,经法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危险驾驶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引以为戒

  5月24日下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到江山市看守所提审刘某某时,刘曾表示:虽然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不知道醉酒驾车触犯了刑法规定,现在非常后悔,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5月26日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告诉记者,从今年5月1日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提起公诉。刘某某之所以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主要是因为没有造成有害结果,但刘某某酒后驾车经过的市区路段,行人和车辆很多,这样的审判结果合情合理。

  “此次案件的审判,对今后此类案件如何取证、明确侦查方向等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公诉人表示,希望开车的市民能够引以为戒,增强预期,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记者 祝春蕾 通讯员 魁伟 恭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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