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蓝网3月14日讯 日前,浙江常山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被告人人数多达26人的盗窃案件。26名被告人均为男性,最大的56岁,最小的25岁,他们大多为常山某公司的职工和为该公司运煤、铲煤的司机。
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串通其他被告人,将运往常山某公司的烟煤拉到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煤场内,更换为“差煤”,并用运来的好煤掩盖在表层,运往该公司交货,如此操作司机每车能得到50或100元的报酬。被告人刘某还串通煤场取样员樊某、王某等三人,让其在取煤样时,多取好煤,少取“差煤”,避免煤样化验结果质量太差而被发现,并约定帮助换一车“差煤”给其300元报酬。
此种以差煤换烟煤的盗窃行为共有26人参与其中,经检察院查实,被告人刘某、张某组织换煤24车,价值为125万余元;被告人荆某甲组织换煤15车,价值为803667余元;被告人毛某组织换煤8车,价值为41余万元;被告人位某换煤9车,价值为455027余元;被告人荆某乙参与换煤2车,价值为107239余元;被告人郭某换煤2车,价值为104458余元;被告人刘某甲换煤1车,价值为46015余元;被告人薛某换煤3车,价值为136942余元;被告人崔某换煤2车,价值为105351余元;被告人张某换煤3车,价值为154852余元;被告人刘某乙组织换煤2车,其中一车的价值为52450余元。樊某等14人为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脱逃罪。2012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产生了逃跑的想法。
同月19日,在接受讯问时,被告人刘某谎称将违法所得的15万元现金以及换煤的账本藏在其开设的煤场配电房中,四车好煤藏在煤场地下,以达到让民警带其出所起赃的目的。
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民警押解下到达指定煤场,以找钥匙为由找来严某和舒某,因配电房钥匙未找到,舒某用铁锤将配电房大门挂锁砸开。在民警带着被告人刘某进入配电房起赃期间,被告人刘某伺机逃至配电房门外,并在舒某的配合下,将押解民警关在配电房中,并将严某停放在配电房门外的电瓶车骑走脱逃,后在陈某等四人(均已被判刑)的帮助下,乘坐轿车逃往江西省玉山县。同年7月2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记者 林安琪 通讯员 杨辉 张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