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村委会主任时,没控制好贪念,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里公款;卸任后,没控制好脾气,邻里纠纷中将他人打成重伤。3月27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招贤镇某村原村委会主任朱某犯挪用公款和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10年,县里对朱某所在村的低丘缓坡项目批准立项,于当年11月份下拨青苗补偿费3万余元至该村账户。时任村委会主任朱某谎称已做好政策处理工作,从村出纳处领取了该笔款项。
领到公款后,朱某只向几户村民发放了2530元的青苗补偿费(这笔钱后未算入挪用公款总额)。此后,朱某一直未进行政策处理工作,而是将剩余的公款用于自家开销及村干部换届选举。后来因低丘缓坡项目未实施,村里多次要求朱某退款,朱某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除挪用公款,朱某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1月,朱某因邻里纠纷用铁棍击打他人,导致对方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肋骨损伤属轻伤,脾脏损伤属重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并经催收后三个月未还,犯罪数额达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一个满头白发的六旬老人,本该共享天伦,安度晚年,却因贪念和冲动两次触犯法律,落得如此下场,令人唏嘘!
作者: 记者 方冬 通讯员 李济洲 编辑: 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