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公开集中审理了6个危险驾驶案件。这是自今年5月4日关于“醉驾”适用缓刑浙江新标准出台后,常山县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当日上午案件审理终结后,面对法院的最后判决,每个被告人心里都是五味杂陈。
无驾照再次醉驾
2013年9月13日,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也因此失去了驾驶证。
但是时隔不到五个月,在其缓刑考验期刚结束几日后,郑某于2014年2月10日20时1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山县文峰西路路段时,被常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正是因为郑某没有真正意识到自身醉酒驾车的危害性,面对曾经因醉驾被判刑的教训,毫无悔意。结合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犯罪情节,郑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去法庭无证驾车
2014年5月7日上午9时多,见被告人曾某迟迟还未到庭,书记员便电话与其联系,得到的回复是已经到达法院大门口。5分钟后书记员再次与其联系,电话中曾某表示已到法院,正在停车。
因为卷宗中反映出曾某已被吊销驾驶证,在曾某到庭后,审判人员进行了询问。通过听取目击证人证词、查看监控录像,审判人员断定曾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而且当日曾某是被传唤出庭参加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
被告人曾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本可适用缓刑。但是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曾某在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开车,具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之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无法确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还会驾驶机动车辆,故不采纳公诉机关对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
悔过者获判缓刑
2014年1月26日19时24分许,钱某酒后驾驶已脱保、已脱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常山县文峰西路时,被常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开庭当日,钱某的父亲陪着儿子一同来到法庭。面对儿子因为醉驾可能被判处实刑时,坐在旁听席上的父亲显得非常担忧。在庭审中,被告人钱某后悔醉酒开车,并且一再表示以后一定不会再犯这种错误,严守法律规定。
根据5月份刚发布的“醉驾”适用缓刑新标准,公诉机关对于钱某的公诉意见从原来的不适用缓刑改为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酌定。法院结合钱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并根据最新规定的精神判处钱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庭审结束后,钱某及其父亲十分感激新标准给予的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样面对机会,及时认识到自身行为危害性的钱某最终获得了缓刑。相当一部分酒后驾驶者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事故和检查不会落到自己头上或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没有意识到酒后驾车能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往往会造成追悔莫及的交通事故。
酒后驾驶的行为严重威胁交通安全,要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车这一严重违法行为,仅靠法律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处罚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处罚酒后驾驶者只是一种手段,作为驾驶者应当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通讯员 曹宏 李济洲 记者 赵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