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山县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公开审理,依法对去年(2013年7月9日)发生在白马广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毛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受害人家属共获得赔偿58万元。至此,常山“7·9”白马广场交通事故案(衢州晚报2013年7月11日6版报到)尘埃落定。
7月9日,常山县城白马路白马广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名女性一死一伤。经法院审理查明:当天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浙hc9687轿车,从常山县天马街道渡口小区城关派出所门口驶往白马路常山泰隆银行,途径白马广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行驶中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又冲出路边隔离栏杆撞倒行人郑某某、张某某母女,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行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亡,一人受伤,被公安机关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受到刑法处罚。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并已妥善处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来源:衢州晚报 记者:刘建华
附视频:
2013年7月9日的帖子:http://www.csw0570.com/baixing/20140713/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