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止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5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和一定时段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1.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时间
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日7:00-19:00时。
三、限制通行区域
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即新320国道(东至朝阳路、西至与新205国道交界)以北,文教路(即朱富线,含该路段)以南,新205国道(南至与新320国道交界、北至文教路)以东的城市区域,包括城南、香樟、紫港小区等。
四、相关措施
1.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宣传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限制通行时间驶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其他说明
1. 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后,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以宣传教育为主,采取劝导驶离、责令驶离等方式进行处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在限制通行时间闯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本通告所指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是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标志已过期的机动车,以及未达到国I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3.进入常山县城区的外地籍车辆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4.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交通状况,将适时调整限行范围。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特此通告。
附件:常山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指南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