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慧娟 通讯员 徐盼 李济洲)常山一老汉下水库电鱼,却不幸坠入废井溺亡,老汉的家人以“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设井厂房对死者进行赔偿。记者获悉,这起案件已正式审结,判决被告方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判决于7月20日生效。
“我们刚下水库,他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跟着。突然手电光一闪,他就不见了……”6月10日晚上11点,廖某和同村人黄立(化名)一同去水库电鱼。当晚下着大雨,他们带着手电和雨披。廖某当晚喝了些酒,下河没走几步,灾难就发生了。看到同伴落水,黄立立即找东西救人并打电话报警,打捞上来时廖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事发后,廖某的亲属了解到廖某当时摔落的是一口被雨水淹没的废井,就将废井挖设方——一家碳黑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
碳黑厂由陈某、黄某、余某三人合伙创办,2013年9月左右,为方便工业用水,在水库尾挖建了一口宽约2.5米、深约5米的水井,同年年底,该工厂因未经合法审批且严重影响环境被依法关停,但未及时将水井回填。
法庭认为,碳黑厂作为井的管理人,未在井的四周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在工厂关闭后及时回填废井,对于死者跌入废井死亡这一后果,三被告均需承担责任。而死者酒后冒雨下水库电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顾及自身安全,故死者对事故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认定死者应自负主要责任(60%),被告方承担次要责任(40%)。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5月以来,全市共发生水库、河道溺亡事件达30多起,而因偷鱼捕鱼造成的溺亡事件有13起。